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执行什么规定?
答:根据省政府苏政了[1989]24号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对女职工的婚前保健有哪些措施?
答: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86]卫妇字长7号文件规定,婚前保健:对欲婚前健康及指导;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及指导;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答:根据省政府苏政了[1989]24号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对女职工的婚前保健有哪些措施?
答: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86]卫妇字长7号文件规定,婚前保健:对欲婚前健康及指导;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及指导;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