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是不同于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工资与社会保障案例 - 劳动法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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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是不同于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8-6 22:35:28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04年5月份,赵某应聘至某食品公司制冰车间工作,工作两个月后,赵某认为公司超时加班,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马上深入公司调查情况,经调取公司考勤等证据后得知,该公司制冰车间每年在5、6、7、8月为生产旺季,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休息1天,另外8个月的淡季,制冰车间员工则每天工作5小时,有正常双休日。此外,该公司已经审批, 实行了半年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该公司制冰车间的工时制度并未违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向赵某进行解释,对赵某的举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案情分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但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审批,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的工时制度并未违法。为什么呢?该单位已经审批, 实行了半年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作时间应当以半年为单位综合计算,只要其职工的半年总工作时间不高于半年法定总标准时间,则公司的工时制度就不违法。根据调查的结果可以计算制冰车间员工的半年总工作时间,旺季的两个月共约9周,这两个月的工作时间为10小时×6天×9周=540小时,其余四个月的工作时间为5小时×20.92天×4个月=418.4小时,半年工作总时间为540小时?418.4小时=958.4小时;而标准半年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6个月=1004.4小时,可见该公司的工时制度并未超过半年标准工作时间,因此并未违法。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仍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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