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事仲裁 - 劳动法律师网
站 内 搜 索:    
最新文章
 劳动事务代理 
 郑建和律师被江苏省律协省直分会.. 
 看门17年每月工资300元 门.. 
 郑建和律师代理袁某等与江苏鹏润.. 
 郑建和律师代理戴某夫妻与苏信物.. 
 郑建和律师代理朱某等与江苏省国.. 
 郑建和律师代理许良道与江苏省农.. 
 郑建和律师代理郭某与江苏省广播.. 
热门文章
 郑建和律师介绍-中国劳动法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社保办理流程 
 郑建和律师应邀为湖南路社区企业.. 
 女职工怀孕流产假期 
 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 
 对女职工的产假是怎样规定的?女.. 
 朱威律师--苏州劳动法律师、苏.. 
 
  劳动法律师网 -=> 仲裁诉讼 -=> 人事仲裁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9-5 22:05:14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
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
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
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
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
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有何区别?
 下一篇文章: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有何区别?
本站首页‖律师加盟‖权利说明‖欢迎来稿‖网站服务‖网站论坛‖来访路线‖返回顶部
联系地址: 中国*南京市山西路67号世界贸易中心A1幢24层(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邮编:210024
郑律师联系电话: 025-85114321 13913981139 网站联系信箱: 64zjh@163.com
劳动律师网属公益性学习型法律网站,不属于任何机构,纯为学习交流之用。 苏ICP备05047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