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是否工伤 家属告到法院/工伤与医疗期案例 - 劳动法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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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是否工伤 家属告到法院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1-27 22:24:21    浏览次数:
因身体不适,陕西女工李汉琴从公司临时请假回家,不料途中晕倒在路边,虽然前后在医院治疗了一年多时间,但她最终还是没能挺过去。期间,李汉琴家属向绍兴县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绍兴县劳动保障局不予认定。家属找厂方协商赔偿问题,也一直没有结果。此后,李汉琴家属将绍兴县劳动保障局告上了法庭,坚决认为李汉琴的死亡应该为工伤。前天,绍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汉琴生前在绍兴县马鞍镇一家印染企业打工,2006年8月28日下午2时许,李汉琴在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车间主任同意其回家休息。当时正值盛夏,李汉琴走到半路时身体不支晕倒在路旁。直到下午4点多,才有路人报警。后来,李汉琴被送往轻纺城医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中暑。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到2007年11月1日,李汉琴最终还是在医院里去世,此间李汉琴所在企业垫付了一些医药费用。

    在李汉琴没有去世之前,2007年6月,李汉琴家属向绍兴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对李认定工伤的申请,绍兴县劳动保障局认为,李汉琴中暑缺乏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相关证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绍兴县劳动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李汉琴家属不服,之后又向绍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去年9月20日,绍兴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还是维持了绍兴县劳动保障局的决定。

    此后,李汉琴家属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绍兴县劳动保障局推上了被告席。据了解,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李汉琴曾工作的单位作为第三人出庭。在法庭上,李汉琴的家属与第三人就中暑问题展开了“唇枪舌剑”。李汉琴中暑死亡,到底是不是工伤?法院当日没有判决。(记者 蔡毅 王晓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作业过程中的中暑属于10大类115种职业病的一种,2002年,在新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中也明确规定,高温可导致的职业病有“中暑”,其中列举的高温行业包括64类,如:食品制作业、纺织业、电力、冶炼业、筑路、露天交通管理、市政施工等。据介绍,重症中暑导致的严重后果,属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范围,患者只需向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定为职业病后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最后进行致残鉴定,根据鉴定等级享受不同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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